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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2015-10-27 14: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正确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文件精神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2.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4. 审计处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认真审核每项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和决算。

5.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应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处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经费到款管理

第五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学校对科研经费按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分类,进行管理。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中医局、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本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底,另一联送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编写经费分配明细表,经科技处长、主管校长签字后,交由财务处办理分配账号、按项目填写经费本等相关手续。科技处统一将经费本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处开具收据,并由科技处寄(送)回拨款单位。需预借收据的款项,由科技处填写请款单,经科技处长、主管校长签字后由财务处开具收据,科技处负责上交拨款单位。

第三章经费分配政策

第九条 学校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按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水电费(文献类、人文社科类项目除外),如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按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

第十一条各级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课题经费,学校按当年实际到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其余部分由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将课题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经费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科研人工费(劳务费、研究生补助等)需据实列支,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课题组可按规定比例提取科研人工费,实行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上级下达的专款专用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等)不提管理费、水电费。

第十四条由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如“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基金”、“科技捐赠项目”等不提管理费、水电费。

第十五条各类科研经费的项目管理费、水电费、人员费等指标的计提,以该项目当年实际到款额为基数。

第四章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开支应符合以下范围,各项开支的比例应符合项目合同要求。

设备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而发生的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海外(香港、澳门)青年合作基金项目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20%,其他纵向经费按合同预算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管理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做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严格限制校内转拨,科研协作经费校内转拨仅限于横向与横向等同类科研项目的转拨,纵向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经设备处和科技处核准并作学校固定资产(单件1000元以上)。用科研经费购置任何仪器必须根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标工作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经费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每年年初要报经费预算计划,经科技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借资和报销额度由主管校长或科技处负责审批。1000元以内课题负责人审批,1000-2000元由科技处处长审核签字报销,2000-5000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核签字报销,5000元以上由总会计师审核签字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或试验等),需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到科技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第六章经费的预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四条科技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预算报审计处备案,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帐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确认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转入下一个项目的启动或预研,仍按上述规定管理使用。对于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题手续的,财务处将根据科技处提供的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该项目经费,待办理结题手续后再继续使用该经费。

第三十条课题因故中止,经费按各渠道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12月起施行。如与上级颁布的文件有不符之处,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2002年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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