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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7-10-30 08:52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二一七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科教〔2017〕4号《中央级民口科技计划(基金)经费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14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国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有了较大调整。原则上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或公益性行业等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包括课题,下同)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上述项目的相应经费亦为纵向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项目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含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三)学校投入科研经费是指校科研基金项目、校创新人才计划项目、校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等学校自行投入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学校法人责任制。学校财务主管副校长、科技主管副校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会同财务处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相应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配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财务处进行科研经费预算审批、支出、预算调整等工作;配合校内其他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相关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制定学校财务内部控制流程;负责科研经费从立项批复、预算执行、验收决算、结题审计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批工作;设立财务助理岗位,专门负责指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会同科技处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预算执行;负责对科研人员进行相关的财务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结题的财务验收。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中的政府采购工作;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流程执行情况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五)二级学院:负责监督和协助学校管理本部门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负责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本单位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督促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配合科技处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及时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申报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课题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或计划任务书)上报前,必须经财务处和科技处审签。经批准的预算将作为科研经费支出的重要依据,财务处将按预算批复设立各科目指标上限并严格执行。因此,预算要事先做到尽量准确合理。  

第九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预算中,各科目不受比例限制,应根据研究需求据实编制。  

(二)间接经费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包括管理费、水电费、科研用房等资源占用费等;以及为激励科研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预算应按照国家政策允许的上限足额编制。  

(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子课题的间接费用,应根据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与课题主持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  

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一旦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合作单位之间以及由于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处、科技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并备案。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度可调整1次。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立账、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及时通知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资金到账信息;科技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合同(任务书)和经费到款信息填制“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明细表”;财务处根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的经费支出计划,在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财务立项编号并设立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科技处将经费本(或经费卡)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经费立账。项目依托单位为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佳木斯学院时,除拨款单位要求由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研经费外,一律转拨到相应的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开具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以下称往来票据),并由科技处寄(送)回拨款单位。需预借往来票据的款项,由科技处填写请款单,由财务处开具往来票据,科技处负责上交拨款单位。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中的各科目额度执行。经费报销审批流程为:在项目经费预算指标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提交报销凭证票据,先由财务处会计对票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销凭证票据总额在1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10000元以上由科技处处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财务主管副校长审批,最后经财务处处长复审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  

(一)转拨科研项目协作费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执行。按学校财务审批程序,由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拨款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转账手续。  

(二)转拨科研测试费等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及经费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研究内容与有资质的测试单位签订委托协议,费用按预算从“测试费”等科目支出,须附委托协议、测试结果等凭据。严禁任务书中未说明的试验外包。  

(三)限制校内转拨。校内二级单位具备独立财务账户资质方可转拨,转拨的协作费或测试费需在预算书中列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协作内容与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协议,费用严格按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合作单位在预算批复中未分列经费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我校主持的科研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支出的相关费用需要到我校报账,报账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报账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需对支出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且不得报销固定资产类、燃油费、餐费等支出。合作单位不得垫付。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调账管理。科研经费核销后原则上不予调账,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遵循以下规定:调账内容必须在项目预算批复范围内;仅限于在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之间进行,不允许跨年度调账;经费在国库账户、特设账户与学校账户的科研项目之间不能调账。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物品、工程或服务必须按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招标。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支出中属于《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发生的支出等,经财务处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测试化验等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直接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费管理。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应依照相关法规以及我校采购管理办法,规范、公开、透明地由资产处统一组织采购。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将会议费、差旅费、国家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试依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差旅、住宿标准的要求,我校对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实际情况报销。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科研需要由我校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实事求是、精简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我校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科研人员使用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出国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省级科研项目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出国计划和科研项目预算,并在项目任务书中说明。使用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出国开展交流合作,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因公出国经费额度限制。  

第二十二条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信息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直接经费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劳务费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列入劳务费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第六章间接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间接经费到账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科技处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符合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前提下,间接经费按下列先后顺序列支:  

(一)学校收取的水电费、管理费。比例为:获资助科研经费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课题免收水电、管理费;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课题,按经费总额的2%收取管理费、3%收取水电费(人文类项目免收水电费);对经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课题,按经费总额的1%收取管理费、1%收取水电费(人文类项目免收水电费)。二级学院不能以任何理由再次提留管理、水电费。  

(二)项目组绩效支出。比例为:间接经费总额的50%。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组公共资源占用开支、科研活动相关费和绩效奖励,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项目组在科研活动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气、暖消耗、物业费等公共资源占用费;二是项目审计费办公用品、通用计算机等设备及维护费、通信费(电话、上网费、手机费)、专利维护费、招待费、交通燃油费等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三是项目组人员的绩效奖励,按照项目组成员在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安排。三个部分不设比例限制。其中绩效奖励需项目负责人提供自拟的绩效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使用财务处制定的“各类人员补助发放明细表”报支。  

(三)学校统筹绩效支出。除上述两项后剩余部分列入学校统筹绩效支出,用于在全校科研项目执行和管理过程中作出贡献人员的绩效奖励。主要包括:完成计划任务书目标任务并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的绩效奖励;在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及结题验收、科研经费预算申报、支出管理、决算审计、以及在协调科研资源等相关环节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校统筹绩效支出的分配主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绩效考核由科技处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度根据考核后需奖励人员数量及间接经费结余额度综合确定奖励方案,最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项目负责人绩效奖励考核内容为:  

一)项目进展情况,主要考核项目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是否人员变更、任务变更、合作单位变更等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主要考核经费执行比例,经费结余情况。包括是否经费预算调整。  

(三)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程度,解决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情况;  

(四)项目成果转让及产业化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对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影响的情况。  

管理人员绩效奖励考核内容为:  

(一)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的申请率。  

(二)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获得立项的资助率。  

(三)本单位科研项目立项后的研究进度,执行比率。  

(四)本单位科研项目按时结题率。  

(五)为科研人员协调实验资源情况。  

(六)项目经费预算被核减情况,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  

(七)本单位项目经费验收决算、绩效情况。  

第二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对其发放学校统筹绩效奖励,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发项目组绩效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或未按期结题。  

(三)经费支出不合理、违规支出、采购及出入库程序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年度科研经费结余过多。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合同约定拨付我校的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费到账并缴纳税费后,在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财务立项编号后将经费本(或经费卡)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开展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学校暂不收取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水电费。  

第三十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优先按合同的经费预算执行,实施目标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原则上可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用(包括绩效和劳务费)研究生培养费、税费以及燃油费、招待费等生活支出,各科目比例不受限制。  

第八章学校投入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在项目确定后,由科技处填报“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明细表”,经科技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拨付到各二级学院及直属单位,校本部获得的立项在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财务立项编号将经费本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校、院两级均不得收取管理费、水电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小型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九章经费结转、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编制财务决算,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结余经费额度提出使用计划并与学校签署新的自拟课题研究计划任务书,一般应在两年内完成。两年后如经费仍有结余,则按规定退回相应的项目经费下达单位。(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未要求将结余经费退回的项目,结题两年后全部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留在学校,经科技处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项目的后续研究工作及经费的使用管理;无法完成的项目,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按其批复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施。如与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有不符之处,应按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此前学校颁发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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