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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28 11:28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司〔20154)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各级各类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进口仪器设备按购买时汇率计算)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四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校、院两级开放共享体系,即中医药研究院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多学科交叉融创科研平台”和药学院、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学院等二级学院的开放实验室。以“开放、共享、创新”为目标,面向全校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第五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多学科交叉融创科研平台”为校级开放共享平台,所有仪器设备、实验场地等设施均面向全校预约使用;各学院开放实验室为院级开放共享平台,以学科、学院、学校的优先顺序预约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学校、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机组三级管理的模式。

第七条 学校设立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处、资产处、财务处和人事处、各共享设备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八条 管理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建设、网络共享平台软件建设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中医药研究院为校级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登陆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完善和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评价和激励政策,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其他各学院应明确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主管领导,并设立一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管理专员。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组建、信息统计、绩效考评、收取测试费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纳入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机组由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确定1名机组负责人,负责本台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制定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审核仪器设备的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操作,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时间,核算收费金额等。

第三章 设备预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统一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拟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人网上申请,提交设备信息、收费标准及依据。由所在单位及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开放共享。使用者可通过手机或电脑终端查询全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采用在线预约排队,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预约管理由仪器设备机组负责人负责预约审核及仪器使用的具体安排,所在单位及管理工作办公室具有监督权。

各共享仪器设备机组负责人安排人员提供共享服务和实验测试,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同时应及时登陆网络管理系统做好包括项目名称、来源、测试内容、使用时间、使用人、收费金额、产出成果等详细信息的记录。

第十三条 为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对操作规范培训条件成熟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师生独立操作设备,实行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度。

预约自主测试的用户,需经培训并获得“相应仪器设备使用资格证”,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及配合下方可自主上机操作。上机资格由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培训和考核。上机培训可以适当收费,并按规定给予聘请授课的设备管理人员或有相应资质人员讲学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如下: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多学科交叉融创科研平台及各学院开放实验室的收费标准由所在二级单位制定,经开放共享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网上公布执行。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综合考虑设备折旧费、实验消耗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制订收费标准。(1.折旧费:仪器折旧费=仪器原值÷折旧年限÷年规定机时数;2.仪器维修保养费:仪器维修保养费=仪器原值×1%÷年规定机时数,主要包括仪器零部件维修、更换所需的费用;3.实验耗材费:主要包括样品预处理和测试时所需的一些溶剂、气体及易耗材料等费用。)可分别制订本学院、校内和校外的收费标准,学院开放实验室自身使用或教师出资与学校合购的共享仪器设备本实验室使用可免费,耗材费自理。收费标准可依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收费方式

财务处设立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校内用户可由相关课题的测试费部分直接划拨,校外用户可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测试费发票。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

有偿使用收入分配及签字审批管理程序如下:

 

序号

分配比例

用途

签字审批部门

1

学校管费(15%)

由学校统筹使用。

科技处

2

测试加班补贴费(20%)

主要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管理员的测试加班补贴费(18%)和设备所在实验室管理补贴(2%)。二级单位对机组的加班补贴实行总额控制,每月总额度不超过人均3000元。

 

人事处

设备所在二级单位

3

设备维修及运行基金(65%)

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购置、维护、维修、功能开发、升级改造以及日常运行所需的实验耗材、印刷费、技术培训等日常支出费用。其中用于维修、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的费用不低于该项的50%

 

设备所在二级单位

设备所在实验室

有偿使用收入入账时即按比例分配,落入相应单位经费本中。测试加班补贴费每月发放1次,设备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各机组共享工作量,每月末将统计表和相关材料报人事处。设备维修及运行基金由设备所在二级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下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设备所在实验室的实验耗材和设备维修。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设备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建立分类考核评价办法和合理的激励和调控机制,促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重点考虑科研仪器的日常运行、使用率、共享率、维护维修及时率、用户评价、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建立合理的绩效奖励制度,调动设备管理单位、实验室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高、尖、精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每次共享均可由使用者对本次服务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包括技术水平、服务态度、仪器设备状况等内容。

使用者对测试服务不满意的,可直接到开放共享工作办公室实名投诉。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所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如投诉情况属实,严重违反相应规定,则取消对该机组的测试加班补贴,并计入机组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 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设备所在二级单位整体开放共享绩效进行考核,对评价不合格的设备管理单位,需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学校将督促整改,并在新设备购置维修基金、测试基金及资源分配方面进行调控惩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实际工作需要交资产管理处进行调拨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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