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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06-16 16:03  

发布人:[科技处] 耿欣  公告有效日期: 2015-06-16 2015-08-24

 

 

   关于开展2015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2015年度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高校人文奖”)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范围

()哲学:1.马克思主义;2.政治思想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

()语言学:6.语言学;

()文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

()艺体:9.艺术学;10.体育学;

()管理: 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

()教育:16.教育学17.心理学

()历史:18.历史学;19.考古学;20.港澳台问题研究;21.国际问题研究; 22.民族学与文化学;

()图书情报:23.新闻学与传播学;24.图书、情报与文献学;26.统计学。

二、推荐要求

(一)推荐的成果必须符合《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的申报条件。 

(二)申请者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岗在编的教师、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科研人员和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三)每人限报1,不得重复申报,合作研究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四) 参评成果

参评论文、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的发表时间,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类成果鉴定、验收的时间均为201211日至20131231日。

1.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2.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3.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

4.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视为系列论文而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5.研究咨询报告,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大中型以上企业)的采纳证明,或省(市)领导人的重要批示。

(五)申报成果必须进行查重检测,检测工作由各院部组织进行,检测结果加盖所在院系公章后,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同申报,无查重检测结果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非学术研究的著作,如教材和教辅材料、文学艺术类作品;

2.已获市()、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

3.研究咨询报告类无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的成果;

4.无社会反响和引用证明的成果;

5.未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请的成果或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三、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和申报成果的附属材料。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含原件一份),各院部需填报项目汇总表(Excel格式)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一份,以各院部为单位统一申报,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评奖结束后,无论申报者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四、其他事项

(一)成果申报人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完整,无空白项。申报书有空白项的申报成果将不能参加最终评审。

(二)各院部必须对推荐的成果进行严格把关,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申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引用的事实和数据是否准确等进行初步审查后方可上报。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将对报送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材料给予1次修改机会,经修改再不合格的,将直接退回,不能参与最终评审。

(三)书面材料的报送截止时间为824

联系人:刘雅芳耿欣 82193039

附件:

1.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2.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3.申报2015年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汇总表

 

 

                                      科技处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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