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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2018-10-17 11:09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校内科研人员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需求,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委员会,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

第三条 学校所有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测试、分析、药效、安全性评价等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共享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资产处、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院长及提供共享的实验室主任组成。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综合指导、协调共享平台有关事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协调、调配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六条 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为有偿使用,国家及相关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统一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由所在实验室根据耗材、折旧、人工等成本费,以“机时”、“样本数”等为单位定价,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将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在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共享仪器设备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上公布。

第八条 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时须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共享仪器使用申请单》,由办公室与相关仪器的管理人员预约,统一调配,确定使用日期、实验内容等。

第九条 共享费用的管理

1、共享仪器设备使用费,在预约成功后,申请人先行在学校财务部门,从经费本按相关程序转拨入相应实验室的账户。

2、共享仪器设备使用费由实验室负责人统筹使用。支出主要用于:测试费、耗材费、维护费、人员劳务费等。

第十条 开放共享实验室必须履行以下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及相关任务;

3、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奖惩

1、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利用率高的单位,学校在购置仪器设备时优先支持。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如拒不承担办公室安排的测试等任务,年终科研业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为用户提供虚假检测数据者,年终科研业绩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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