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付监管、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总则、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责任人等均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科目必须符合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额度执行。如确需调整,应在符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的前提下,先调整,获得批准后再执行,严禁先支出后调整。
第四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严禁支出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支出与项目无关人员的费用。如差旅地点为旅游区或国外、差旅时间为重大节日或时间过长、差旅人员为直系亲属且非本项目组成员等情况应特别说明支出与项目研究的关系。
第五条 燃油费支出是指项目研究需要的动力性燃油和交通工具燃油费用。科研活动原则上不提倡使用私车,如确需自带私车外出开展科研活动,应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签订安全协议;产生的燃油费按每公里最高1.8元的标准凭票核报,路桥费及停车费凭票据实报销;报销时应按次归集报销凭证,不得多次合并凭证报销;因自带车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违章行驶等,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支付标准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超额发放;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能列支研究生因学位论文修改、评审、答辩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采购、支付对象为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以及科研经费发生的其他转拨行为均需做出明确合理的说明。
第八条 严禁在纵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项目研究所需、易与生活消费混淆的支出,如电饭锅、西洋参、酒等,均需特别说明支出与项目研究的关系。
第九条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发放均需按学校相应规定发放到本人银行卡中。需附劳务费或咨询费发放表(写明人员姓名、任职单位、职务或职称、支付金额等)。
第十条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实验材料购置合同、化验测试合同、会议费合同等相关业务合同必须有相应明细清单,合同的签署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无误。合同相应的发票及报销票证要规范,报销单据须附发票真伪查询单、要有项目负责人、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依次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 实行“一事一报”制,即同一事项相关票据、单证等汇总归类粘贴,填制一张签审报销单,一次性审批和报销。不得将同一事项分散报销。严禁将大额发票分开为多张小额发票分次报销逃避监管。如为企业无大额发票原因,应将所有发票粘在一起,一次性报销,按照《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相应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打印费单次0.5万元或项目打印费总额超3万元,需提供印刷资料或打印、复印清单(需加盖与发票一致的专用章。发票已注明文印明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在各类评价、检查中发现的经费支出问题,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纠正。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年度科研奖励和考核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凡是涉及违法违规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