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科研项目研究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通知》(科技司〔2009〕69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技〔2010〕4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选聘优秀人才参与研究工作,加快科研项目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学生就业的作用,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范围
厅局级以上(含厅局)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聘用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
二、聘用对象
主要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毕业3年内的往届毕业生。
三、岗位设置
主要分三种岗位,即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
四、聘用原则和程序
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坚持公开、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聘用程序如下:
1. 在研科研项目需要设立研究助理岗位有预算的按预算执行,没有预算的需调整预算,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下同)根据研究需要,填写《科研经费预算使用和调整审批表》(附件1),报科技处、财务处审批。
2. 审批同意后,项目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可由学校人事处在人才招聘信息网发布,也可自行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自主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填写《科研项目聘用研究助理审批表》(附件2),报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审核。
3. 科技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委托项目负责人与受聘者签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研究助理聘任合同》(附件3)。
五、聘用方式和待遇
1. 人事关系不转入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档案存放在黑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正常毕业生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 聘用合同期限由项目组与受聘人商定,一般不少于一年,最多可签订3年;项目组可与受聘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聘用期满如需续聘的,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五份,项目组、受聘人各执一份,学校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各备案一份。
3. 薪酬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组与受聘者商定,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学历及岗位不同,博士研究生每月不超过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不超过6000元、本科生每月不超过3000元。有关社会保险费由项目组和受聘毕业生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承担,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为研究助理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薪酬及社会保险费所需经费可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间接经费”科目列支或横向课题经费、学科经费等列支。学校明确在研项目聘用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的,可以对原项目经费预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结构性调整。今后新立项目在编制预算前,应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核准使用。
4. 科研项目聘用的研究助理不进入学校教辅职级制。住房自行解决。
六、岗位职责
根据项目研究和学科发展需求,研究助理岗位职责由项目组和受聘人协商制定。原则上,项目研究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七、其它事项
1. 学校科技处负责研究助理的宏观管理。项目组具体负责研究助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于每年年底报科技处备案。
2.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研究助理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项目组。解除聘用合同后,由项目组将信息反馈科技处和人事处,并通知受聘人办理离校手续。
3.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组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者本人。
4. 学校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学校科研助理聘用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