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章 奖励原则
坚持成效优先、责酬一致、兼顾公平的原则。使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奖励与研究水平、工作绩效和贡献大小相匹配,尽可能实现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发挥好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作用,推动学校整体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奖励对象
校内科研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校本部、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聘任的在岗工作人员。其中校本部人员的奖金由学校发放,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及其他附属单位的奖金由获奖人所在单位发放。奖励成果应是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成果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成果奖励作为津贴直接发放给项目组负责人,由项目组负责人自行分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一、特殊贡献奖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科研成果,给予课题组200万元特殊贡献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给予课题组20万元特殊贡献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的科研成果,给予课题组10万元特殊贡献奖;获得省部级(包括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各国家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给予课题组2.0万元特殊贡献奖。
二、各级科技成果奖
1.国家级奖励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科研成果,给予课题组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给予课题组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的科研成果,给予课题组10万元奖励。
2.省部级奖励
对于获得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类、发明类、进步类)一等奖给予 6.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 2.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 1.0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给予1.2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0.8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0.4万元奖励,佳作奖给予0.1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含人文)的项目组:一等奖给予5.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
3.国家一级学会成果奖励
对于获得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0.3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0.1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0.3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中国康复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0.3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0.5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华夏医学科技奖一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0.5万元奖励。
4.厅局级成果奖励
对于获得黑龙江省高校科技奖、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奖、黑龙江省各学科(哲学、外语、文学、社会学等)优秀科研成果奖、黑龙江省档案学优秀科研成果、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优秀科研成果奖、黑龙江省优秀艺术科研成果奖等厅局级成果奖的项目组,一等奖给予0.15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0.1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 0.05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3.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
5.省级优秀科普成果奖励
对于获得黑龙江省优秀科普成果奖(包括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的科普类作品、视频、讲解大赛等)的项目或个人,每人或每项给予0.1万元奖励。
6.个人荣誉奖励
对于获得“龙江科技英才”(个人、团队)称号每人或每项参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一等奖标准给予奖励;对于获得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标兵每人给予0.3万元奖励,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每人给予0.2万元奖励,哈尔滨市青年科技奖每人给予0.1万元奖励,其他未列出的项目参照同级别科技奖励标准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1.以上所有奖励标准均参照历年奖励金额制定,除特殊贡献奖以外,奖励标准原则上与设奖部门的奖金按1:1配套。
2.以上未列出的首次表彰的成果奖将按1:1配套奖励,或参照同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3.本制度由科技处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