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科学管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省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民、面向未来的思路,把研究回答新时代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推动构建体现龙江特色、龙江风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推动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投入。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二章 项目与规划
第四条 项目研究目标。省社科规划项目优先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整理研究,支持具有龙江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研究,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加大对基础学科、基本理论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第五条 项目研究类别。分为年度项目和专题项目两类。年度项目包括重大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扶持共建项目等,主要资助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专题项目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和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按照不同项目研究类别,对批准立项的社科规划各类项目予以经费资助。
第六条 课题指南征集。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征集省社科规划项目选题。省社科工作办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当前亟需重点研究问题;广泛征求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和有关职能部门重点研究选题,参照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指南,研究确定省级社科规划项目《课题指南》。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 项目申请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黑龙江省工作。
2. 申请者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青年项目申请者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37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专项项目不进行统一申报。
4. 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社科规划项目,并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在研未结题的国家和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进行申报。
5. 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课题申报的,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组成的课题组团队,须征得成员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可申报项目,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或者在站博士后可以从工作单位或者博士后工作站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指南》《申报公告》确定的研究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根据本人研究方向、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申请应用类研究课题,应当助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紧贴龙江高质量发展要求,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可操作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省内外及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和学术性。
申请者责任单位要认真审核《申请书》《论证活页》内容,严禁弄虚作假。《申请书》经费预算要列清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比例核定,具体经费列支范围和使用权限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论证活页》经审核同意申报的,责任单位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项目评审立项方式。省社科工作办组织实施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工作,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方式、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年度项目评审采取一轮省外异地匿名评审方式进行。专题项目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省级领导同志定向交办或者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需要,一般采取直接委托立项或者择优立项方式进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立项流程。
1. 资格审查。按照申报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照相近学科靠近原则进行综合分类分组。
2. 会议评审。根据申报课题学科分类分组情况,成立学科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从选题设置、论证内容、研究基础及价值意义等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匿名评审打分。
3. 确定拟立项名单。按照《申报公告》确定的各类别项目立项指标与项目实际申报数据,确定各类别项目的立项比率。按照项目立项比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各个学科拟立项课题名单。
4. 审定公示。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复核,并将拟立项课题名单报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黑龙江社会科学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经调查核实予以书面回复。
5. 正式立项。公示结束后,省社科工作办向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下发立项通知书,按照工作程序对立项课题拨付资助经费。立项通知书下发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请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及责任单位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执行各项管理规定。立项通知书发文时间为项目立项的起始时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周期完成结项验收。
第十一条 评审纪律。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请者和参加者、责任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均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杜绝各种干扰评审工作的不端行为。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省社科工作办将取消违纪违规专家评审资格,并书面通报其责任单位。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及违背评审公平公正的各种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项目评审立项的各个环节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纪律要求,并邀请省纪委监委驻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第四章 中期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规划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工作办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要接受省社科工作办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的检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向责任单位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组要高度重视研究成果宣传转化运用,及时将最新、最有价值的成果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或者全国社科工作办《成果要报》、省社科工作办《成果要报》《智库专报》投稿,其采用情况、阶段性成果发表情况、作者的学风文风和治学态度等将作为验收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流程。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中期检查报告、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须向省社科工作办提交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每个在研项目,在研究周期内均只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变更。规划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调整以下事项的,须至少在项目完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
2.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3. 改变成果形式,由论文集变为研究报告、专著或者研究报告变为专著可行,反之不可行;
4. 改变项目名称;
5.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6. 涉及重大学术课题不得不延期的;
7. 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
8. 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事项;
9.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增加课题组成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或者已经取得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终止与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并追回剩余研究经费:
1. 研究成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违背民族、宗教政策等问题;
2. 项目负责人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 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修改后二次鉴定仍未能通过;
4.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已经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6. 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7.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被终止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专项资金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将各单位资助经费总额统一划拨到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财务账户。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要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经费使用坚持预算绩效管理,体现绩效目标,全程绩效监控。被终止或撤销的省社科规划项目,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剩余项目资助经费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原则上要按比例予以足额资金匹配,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题项目责任单位按 1:1经费匹配;专项项目、扶持共建项目责任单位按1:2经费匹配。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可按3%比例在间接费用中提取管理费,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15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不得超过1000元;专项项目、扶持共建项目和专题项目不得提取管理费。责任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管理费。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验收结项。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将验收成果报至省社科工作办统一进行验收鉴定。省社科工作办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成果按照学科类别综合分组,组织同行评议专家对验收成果进行会议匿名鉴定,确定成果验收等级。验收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本人不得参与成果验收鉴定,责任单位同行专家原则上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验收鉴定纪律。验收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应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导向关,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突出成果创新能力,注重成果应用转化。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验收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不公正鉴定等行为,省社科工作办将撤销其鉴定专家资格,并通报其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验收鉴定等级。验收鉴定专家按照《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的指标要求,根据权重分值对成果进行评价打分。其中,85分以上(含)为“优秀”;85分以下至75分(含)为“良好”;75分以下至65分(含)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免于鉴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内容与项目高度相关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 研究成果被全国社科工作办《成果要报》选用刊发或在省级《成果要报》《智库专报》刊发并得到省级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党政部门运用转化;
2. 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报刊公开刊发理论文章;
3.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社科工作办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CSSCI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并且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论文2篇;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4. 研究成果理论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5. 项目结项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质量和水平已得到省级以上地区或部门(含省级)认可或采纳;
6. 按要求完成委托项目研究任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须在《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第二十六条 成果验收注意事项。
1. 计划出版的最终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个别成果(如丛书)确需先行出版的,需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将视为自行终止资助协议,省社科工作办按有关规定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2. 凡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立项课题,申请结项时须附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原文,并说明结项成果与博士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
3. 凡以在研或已结项项目为基础申报立项的课题,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项课题结项,防止研究成果一果多用、重复使用。
4. 凡研究成果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观点结论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刊发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在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按终止研究或撤项处理并上网通报批评。
5. 省社科工作办对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凡以“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论文、最终成果,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必须在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注“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批准号”字样,每个成果只可标注1个项目编号。以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参加者等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若涉及政治敏感问题事前须征得省社科工作办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形式。最终成果形式分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集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要按照申请书设计的原成果形式进行研究,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最终成果形式。以专著成果形式结项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0万字;以研究报告成果形式结项的,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4万字,其阶段性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以论文集形式结题的,发表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所有发表的论文必须与申报项目主题高度相关,项目最终成果的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5%(去除本人在项目研究期间发表的论文复制比)。特殊学科确需引用原文导致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5%的,需提交正式的书面材料说明。
第二十八条 结项提交材料。
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需要提交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项目最终成果(4份,1份实名,3份匿名)、项目成果简介(4份,1份实名,3份匿名)及相关阶段性成果(4份,1份实名,3份匿名)、查重报告(1份)、结项汇总表(1份),有成果审批变更的需提交审批后的变更审批表复印件,应用类研究成果需提供成果应用转化证明。以上验收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文本需同时报送省社科工作办。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成果验收合格的予以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项目成果限时3个月内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社科工作办进行成果二次验收鉴定。二次验收鉴定仍然不合格的,省社科工作办将予以终止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及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修订的《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鉴定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